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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94号6-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一审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4月2日,收养一女杨*。2015年4月3日,原告被确诊为小脑大面积梗死,本人不能生气上火,因此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告有病心情不好,并不是离婚的理由。在原告生病期间,我也照顾

原告,给其洗衣、做饭,我们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4月2日,收养一女杨某某。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谅互让。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的感情,息诉和好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

告杨*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杨*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被上诉人在我得了小脑大面积梗死之后不给予良好的照顾,也不照顾养女,对养女不闻不问,这是离婚的主要理由。所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

刘*二审答辩:我们近期为生活小事出现矛盾,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有和好的诚意,我们还在一起过日子。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刘*于年登记结婚,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了夫妻间的真挚情感。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纠纷,但夫妻双方应当采取正确的态度去面对,进行应有的沟通和交流,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珍惜彼此,摒弃前嫌,共同继续维系美满幸福的婚姻。上诉人亦无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亦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及诚意和好,故原审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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