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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赖某某与原审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303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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