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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李*(2009年12月24日出生),婚后因性格不投,感情不好,已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归被告抚养,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不投,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离家出走,被告多次找原告回家过日子,原告不回家,现已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抗辩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于家庭琐事,双方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韩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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