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王*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季**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吴某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贾*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龚*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