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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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