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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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