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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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