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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