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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