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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2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孙*乙,现年13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相处不睦,于2012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联系,继续分居至今。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孙*乙,现年13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相处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未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务琐事相处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未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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