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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对离婚纠纷这一事实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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