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郐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