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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现已长大成人。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协议离婚。2011年,因孩子原因又复婚,但自2014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无共同语言,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现已成年,2010年,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7月14日,双方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双方有所不睦,但夫妻间应相互宽容,善意沟通,并各自修正自己的言行,以维护家庭的和睦,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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