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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