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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肖*凤与被申请人李*国离婚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肖*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铁西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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