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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