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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