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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以与被告董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1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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