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他在外面有外遇,还不挣钱给我,去我亲戚家借钱,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有时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子高*乙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拿抚养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高*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生一子高*乙(2011年4月4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本院已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告不能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高*甲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