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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何*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丙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二婚,原告系初婚。年月日,原、被告婚生一女何*。原、被告婚*感情尚可,近年因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双方为此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何梓萌,现年5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户口本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夫妻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并能做到有矛盾及时交流,双方之间是有和好可能的。另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因被告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崔*与被告何*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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