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李*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一名女孩、现年17岁,一名男孩,现年9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有孩子以后,我们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有时动手打仗,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抚养权由法院判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1、因为我是嫁到他家去的,我现在一身病,我没有经济能力,没有住处。2、他在外面更别的女人同居,所以他回来要跟我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结婚。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孩孙雨婷,1999年9月21日出生,现年16周岁,男孩孙*,2006年12月4日出生,现年8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以受不了被告整天吵闹,打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身份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夫妻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并能做到有矛盾及时交流,双方之间是有和好可能的。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仅以受不了被告整天无理吵闹,打架为由提出离婚,实属轻率之举。另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