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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于黎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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