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81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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