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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