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邹*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华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蔺*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