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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甲,现年六周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甲,现年六周岁。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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