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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结婚,女儿2009年7月1日出生,女儿李*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可随时探望。因被告脾气不好,经常与原告发脾气、争吵,屡教不改,原告忍无可忍,与被告不能协商离婚未果,现我已离家两个月,被告几次找我争吵,特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可随时探望,无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离婚我不同意,我想挽回我们的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30日举办婚礼。*一女李*乙,2009年7月1日出生,现年6周岁。双方婚初感情良好,近期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离开家,另行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可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并希望通过本次诉讼,原、被告都能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了构建和谐家庭,希望原、被告都能够做到互相理解、相互关心与爱护、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整),减半收取150.00(壹*拾元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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