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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