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杜**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4年结婚,婚生三子。原、被告现已分居15年之久。要求离婚,村里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款,属于原告的归原告所有,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杜*曾于1995年起诉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已作出(1995)边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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