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某某的明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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