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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9日生育一子赵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不和。现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综上考虑,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某。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载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为宜。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加强夫妻间感情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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