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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2月份在开原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现已经成年。被告近年来,脾气越发暴躁,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继续生活,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3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现均已经成年。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014)鲅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以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予离婚为宜。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加强夫妻间感情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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