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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10生育一子张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太碎嘴,经常骂原告,说脏话。原告受不了,认为影响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人夫妻感情还存在。被告生活中虽有言语不当,但没有打过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双方和好共同照顾年幼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0生育一子张某某,现年3周岁,随原告生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本是终身大事,夫妻双方应妥善面对,慎重处理。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彼此均应在生活中相互忍让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关系,共同照顾年幼的婚生子健康成长,只要双方懂得珍惜生活,尊重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理解,遇事冷静处理,维护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还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级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营口*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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