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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好吃懒做,经常无理取闹,对原告又打又骂。在女儿刚满四个月的时候,将女儿扔给原告后离家,至今未归。鉴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婚生女王某户口迁至原告处;原、被告平均分割5万元夫妻存款及价值2.5万的金首饰(包括戒指、项链、耳环、镯子都是在翠华金店买的),被告归还原告祖传的金戒指;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原告母亲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婚后我一直带孩子,孩子4个月时,我带孩子回次娘家,一个多月原告也不闻不问,我就把孩子送回原告处。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归我抚养,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诉请要求返还的金银首饰系个人物品,不予返还。原、被告存续期间购买了速腾轿车一辆,价值18.3万,要求平均分割。被告娘家购买了三星电视两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要求归我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1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原、被告婚后购买了电视、空调和饮水机家用电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出生证明、发票等证据载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儿,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孩子现由原告单独抚养近一年,考虑孩子尚年幼,不宜突然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而原告亦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故本院酌定婚生女王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婚后购买的电器,应平均分割。根据电器的价格考虑,空调(三星-50柜式冷暖空调-KFRD-50LW)和饮水机(美的立式饮水机和净水桶)归被告所有,电视机(三星电视机)归原告所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金首饰和祖传金戒指的主张,因该部分物品应属彩礼范畴,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育有子女,就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的主张,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存款,本院无法查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平均分割价值18.3万元速腾牌小轿车一辆的请求,原告主张该车已经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

案外人丛浩岚,被告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显示机动车转移登记所有人为丛浩岚,被告就该车提出的分割主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婚生女王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

月800元,从2015年7月起支付至王*十八周*(给付方式:2015年7月至12月抚养费4000元,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从2016年起每年的1月15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4800元,6月15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4800元);

三、被告张某某享有对王*的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时间每周五14点至周日17点前);

四、空调(三星-50柜式冷暖空调-KFRD-50LW)一台和饮水机(美的立式饮水机和净水桶)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电视机(三星电视机)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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