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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张*。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要求抚养婚生女张*,我要求原告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我与原告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记录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的角度出发,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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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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