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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诉被告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独任审判,依被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在婚姻期间偶尔有矛盾,但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婚后第二年被告患有脑出血,治病欠债20余万元,原告对被告生活失去信心,因此提出离婚。被告请求法庭给原、被告一个重新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因被告在治病期间欠下20余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被告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十分苦难,要求原告给与被告适当的帮助。对于婚生子,因被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抚养,由原告抚养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宋*。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将近五年,还有一个4岁的孩子,应该说感情基础比较稳固,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分居未满两年,不能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目前双方虽有隔阂,但不要轻言分离,以免落得遗憾。只要彼此都付出一份真心,夫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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