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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子丛钰霖(2010年3月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因原告买一条裙子就用拳头打了原告,造成原告耳膜轻度损伤,原、被告分居已半年之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一婚生子丛某某,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和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父母一万元,有共同财产位于鲅鱼圈区金伟御都小区房屋一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子丛某某(2010年3月3日出生)。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的角度出发,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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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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