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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包洪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生有一女王*。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多,夫妻矛盾越来越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原告当庭给付欠被告母亲的2万元,并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因为被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影响生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2月8日育有婚生女王某。现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本是终身大事,并非儿戏。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有矛盾和争吵,但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况且婚生女王某年幼,需要父母的疼爱、呵护,若双方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故本院认为,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往日感情和婚后家庭生活,增进沟通,互相理解,遇事冷静处理,共同抚养照顾子女,增强家庭责任感,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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