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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