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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6日登记结婚。现由于:1.原告母亲重病卧床,被告不仅不去照顾,而且阻挠原告护理,给原告心理造成很大伤害。2.原告不支持被告信仰邪教组织,多次劝阻无效,身心俱疲。3.原告工资被被告占为己有,多年来钱财去向不明,造成原告生病无钱医治,十分痛苦。4.被告无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造成原告心理很大压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持续婚姻的必要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举证:户口本复印件、查档证实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对离婚一事,有以下几点要求:一、答辩人与原告生活十年期间,全靠答辩人的退休金支付一切,而且原告的养老金也是用答辩人的退休金支付,要求原告补偿答辩人50,000.00元。二、家中院内小房损坏,是答辩人重新翻盖的,要求原告给付5,000.00元。三、原告尚未给付2015年3月的生活费1,500.00元,答辩人要求原告给付。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院举证:结婚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合成为夫妻,双方均系再婚,但婚后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附条件的同意离婚,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被告间既无关于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同时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存在法定需要给付对方经济补偿的过错情形,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予其经济补偿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与被告姚*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承担150.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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