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1日婚生一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双方感情仍未好转,原告于2015年春节后离家外出打工,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挺好的,我们感情也没有破裂,我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1日婚生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原告在诉讼中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在诉讼中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如能够相互理解、体谅,彼此多一些关怀和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孟*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