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程序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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