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26日生育儿子马*乙。原、被告婚后与被告母亲一起居住,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还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被告和被告母亲一起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并横加指责,导致原告精神和身体双重折磨。被告对原告的父母还曾因为琐事恶语相向。2015年2月11日晚,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甚至将其踢出家门,无情无义不念及半点夫妻情份,致原告腰部受伤、眼镜被打碎眼底充血,被告揪原告头发将原告拖出家门,原告头部轻微脑震荡,之后留下严重的后果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其凶狠程度让人心寒彻骨,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长期以来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不让原告进行工作。原告每天在家没有半点闲暇时间,全身心投入对家庭对孩子的照顾之中,就这样被告还是不满意原告所做的一切,原告每天都被被告折磨的身心疲惫,日渐消瘦,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三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怀孕生子至今,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2015年2月21日,由于原告没有从家中带出任何换洗衣物,怕回家去取再被被告殴打,原告因此在五*出所的协同之下回家取换洗衣物,被告及其母亲横加阻拦,被告母亲还说这个家里什么都不属于原告,其不讲理没有人情之极,颠倒是非,胡搅蛮缠,欺人太甚。结果连件换洗衣物都没有拿出来,直至今日,在此期间被告还多次对原告的家人及朋友进行骚扰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诽谤原告,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困扰。2015年6月2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气极败坏来到原告家里大骂原告父亲,导致原告父亲血压直线上扬,无理取闹,还抢走原告手机,没办法之下原告只能拨打110。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价值10,000.00元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举证:失业证明、查档证实材料、户口本复印件、社区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婚后的收入都在原告处,生活中人情花费都是答辩人承担,收的人情钱都在原告处,具体数额不清楚。不同意赔偿原告10,000.00元,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在庭审中未向法院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6日生育儿子马*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产生矛盾,双方现已分居生活5个月,分居期间婚生子马*乙随被告马*甲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201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现已维系夫妻关系达4年,双方感情基础比较牢固。现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应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与被告马*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