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整),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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