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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自行和好,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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