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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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