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崔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姜*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