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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尚好,生有一男孩,高*乙,现年9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同,生活中常有口角发生,至此已无法在一起生活,现今已分居二年之久,现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高*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还有感情,而且我与原告没有分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高*乙(2007年3月20日出生),庭审中原告称因性格不合而提出离婚,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所确认的上诉事实,有双方的结婚登记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并未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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