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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