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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