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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口角打架。2014年9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遂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债务共同分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口角打架。2014年10月份,原告因故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债务共同分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婚姻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爱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共同维系家庭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故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债务共同分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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